关于省级印刷服务项目政府采购
有关事项的说明
为进一步提高印刷服务项目采购效率,加快预算执行进度,满足预算单位采购需求,加深预算单位对印刷服务**采购政策的理解,更好地发挥**采购高效便捷的优势,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:
一、**印刷服务适用范围
省级预算单位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不构成公开招标的证书类印刷、数字印刷、信封类印刷、书刊及其他类印刷服务项目,应在经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**印刷供应商中进行采购。不包括出版发行、商务印刷、涉秘印刷、发票印刷、收据印刷、报纸印刷和单位日常使用的文件、公文、会议材料等印刷服务。
二、**印刷服务以外的采购方式选择
二级品目合并**过公开招标限额的印刷服务项目应选择“公开招标”;单次建议书金额不**过3万元(含3万元),且时间要求比较紧的印刷服务项目,可选择“小额零星采购”。对**过小额零星采购限额且当地无印刷服务**供应商的印刷服务项目,可以相应选择“**采购”以外的采购方式,也可以报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选择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**印刷服务供应商承担印刷服务。
三、其他事项
有内部印刷厂(所)的省级预算单位可将印刷任务交内部印刷厂(所)承担。
对2014年9月5日前签定的印刷服务合同(协议),报财政部门备案,以“自行采购”方式执行至原合同(协议)结束。
2015年5月22日